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库[2022]1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6-7
实施时间: 2022-6-7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202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其他政府债券市场参与成员:
  为夯实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基础,促进政府债券市场安全、稳健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政府债券托管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的政府债券托管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债券市场长期高效安全运行的必要保障,境内政府债券的托管应严格遵循上述管理制度。政府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按照上述管理制度推进。
  二、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展银行间市场政府债券托管业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展交易所市场政府债券托管业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其他市场机构不得开展政府债券托管业务。
  三、中债登、中证登对境内托管的政府债券应按照实名管理的要求设置、维护政府债券托管账户,政府债券托管账户所载明的余额是确立政府债券持有人拥有政府债券数额的法定依据。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政府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兑付政府债券本息,确定投资者债券权益。
  四、市场机构应严格遵循财政部政府债券制度规定开展政府债券托管业务,财政部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适时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浙财预执[2012] 2012/9/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 沪财库[2011]59 2011/11/7
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深财库[2011]74 2011/11/25
关于2013年江苏省政府债券[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3/10/14
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 财库[2009]117号 2009/8/24
关于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三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4/10/23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财政部公告2009 2009/6/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 桂财库[2016]17 2016/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 2015/4/9
关于2014年山东省政府债券[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