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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内注协[2022]4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6-9
实施时间: 2022-6-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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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21〕785号)要求,我会联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于2021年10月至11月,共组织15名检查人员组成3个检查小组,对我区24家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2020年出具的业务项目报告质量进行了检查,重点抽查评估业务档案96份。现已完成检查处理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抽查的24家评估机构的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来看,多数评估机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升,在执业质量方面有不同程度改善和提高。但总体上,我区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仍不容乐观。部分评估机构未按照评估准则要求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评估工作底稿不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未能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评估程序履行不充分不到位
  1.明确业务基本事项程序中,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无实质性内容,未形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洽谈记录。
  2.缺少专业能力分析、独立性分析和风险评价程序。
  3.未获取资产评估申报表。
  4.实施现场调查程序,无现场勘查记录。
  5.未进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6.缺少评定估算过程。
  (二)评估工作底稿缺失与规范性方面
  1.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中,缺少对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描述,缺少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缺少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提交期限及方式,缺少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缺少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洽谈记录。
  2.委托合同中,未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未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缺少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提交期限及方式,缺少合同签订地点、合同当事人签名。
  3.资产评估计划中缺少相关负责人复核意见、签字及签署日期,未对实施评估程序的相关人员工作进行安排。
  4.缺少资产评估专业能力分析、独立性分析和风险评价记录。
  5.资产评估申报表、资产评估明细表缺少原值、净值基本数据,相关调查记录中缺少调查结果和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字和签署日期。
  6.未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归档工作底稿未反映保存期限。
  (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缺失与规范性方面
  1.资产评估报告封皮缺少“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字样。
  2.资产评估报告声明未按准则的规定对报告依据的具体准则、使用范围、使用人等内容进行描述。
  3.资产评估报告摘要缺少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特别事项等内容。
  4.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介绍委托方名称、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未具体说明评估的目的、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未进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未对评定估算过程进行文字表述。
  5.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未按准则的规定对权属、其他关键资料、未决事项、法律纠纷、利用专家、重大期后事项、评估受限等方面进行描述。
  6.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的使用限制说明,未按准则的规定对使用范围、报告使用人、正确使用评估结论等内容进行描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报告的有效期”表述不准确。
  7.追溯性评估报告中,对过去时点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表述不准确。
  (四)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方法运用与计算方面
  1.评估方法未进行适用性分析。
  2.缺少评定估算过程,或估算过程披露不充分,估价所用数据与询价资料不一致。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2家评估机构及4名资产评估师由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其中给予1家评估机构及其2名资产评估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给予1家评估机构及其2名资产评估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其余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的2家评估机构及其5名资产评估师,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评协〔2018〕23号)有关规定,经我会惩戒委员会审议,给予警告的自律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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