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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22]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2-6-1
实施时间: 2022-6-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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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坚定信心、攻坚克难,聚力打好稳住经济大盘攻坚战,尽最大努力争取最好结果,保持全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税政策(8项)
  (一)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大中型企业留抵退税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将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纳税人,以及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减免房租政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底前下达中央财政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省财政对小微企业和其他行业留抵退税市县承担部分实行以奖代补,进一步减轻市县留抵退税压力。开展留抵退税专项督导,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大预算执行督导力度,除据实结算、需按序时进度下达、应对解决突发事件和临时性困难等资金外,各级财政代编预算要于7月底前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上年结转资金须于6月底前分配下达,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要于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科学合理调度库款,支持基层库款保障水平在0.3—0.8的合理区间。实行基层留抵退税专项资金单独调拨,保障市县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留抵退税所需资金。完善财政存量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收回。全年盘活消化存量资金90%以上,统筹用于项目建设、民生保障、债务化解等亟需领域。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对支农支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阶段性保费补贴,推动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推动续贷运营机构建立“绿色通道”,缩减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间,降低企业“过桥”“倒贷”成本。高效运行重大项目融资贷款“专列”“直通车”,力促全年发放重大项目融资贷款150亿元以上。支持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用好用足10亿元担保基金额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安排1亿元支持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担保,给予担保费用和利息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强化信贷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给予20%—30%补偿。出资15亿元设立政府投资母基金,力争8月底前完成注资设立工作。加大对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支持。
  (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单独列示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原则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阶段性将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五)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底。其中,特困行业的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强化稳岗支持。拓宽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每名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七)持续加强助企纾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高耗能、高耗水以及水、电、气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除外),其上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房租(厂房)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费)等,对其额度较高一项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2021年应支付厂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对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缴纳保证金。
  (八)加大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在2022年已下达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下达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20亿元,其中6月底前下达10亿元。再下达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补助增量资金0.5亿元。将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部下达县区,纳入财政直达机制管理。
  二、金融政策(5项)
  (九)保持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发挥金融委地方协调机制作用,加大对全省信贷平稳增长的指导调度,扩增量、稳存量、降成本。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全国性金融机构省分行各月信贷投放要努力实现正增长,地方法人银行6月起要努力保持各月信贷正增长。对接产业“四地”等重点领域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投放,保持涉农、制造业、普惠小微贷款持续增长。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供暖等企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
  (十)精准落实减费让利措施。降低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扩大支付服务减费让利对象范围,加大降费幅度,缓解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承担办理抵质押类贷款的小微企业的抵押物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四类特定人群”开展信用救济,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十一)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1倍,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激励资金比例由1%提高至2%,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持续扩大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加强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新出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项目储备。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企业主动提出申请延期的要做到应延尽延,对贷款即将到期企业提前15天提醒并主动告知延期政策,对能延未延的金融机构应主动向贷款企业或个人说明理由。
  (十二)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在5.5%的基础上继续降低。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内两次下调政策效能,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中长期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全省金融机构落实新的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及时下调存款利率定价水平,并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缓收利息。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推动各家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力争首套房贷款利率较年初下降20—40个基点。
  (十三)提高资本市场融资质效。建立、启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融资需求快速审批通道。创新和丰富线上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用款需求。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复工复产。积极运用“青信融”平台等线上服务方式,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和培育,按照梯次推进要求和“一企一策”原则,分类指导推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三、稳投资政策(5项)
  (十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进引黄济宁等重大水利工程,专人专项盯办领办可研批复相关要件,尽早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报告,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加快蓄集峡水利枢纽扫尾、那棱格勒河水利枢纽主体建设,确保引大济湟西干渠、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年底主体工程完工。力促西纳川、浩门等水库主体尽早建成,全面建成北干一期田间配套、贵德县拉西瓦灌溉项目。开工建设都兰县哇沿水库灌区等工程,加快治多县加吉水库、海晏县包忽图水库前期工作。开工实施200余项民生水利项目,推进澜沧江、香日德河、布哈河等河道治理。
  (十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推进西宁至成都铁路、兰新客专地震灾害复旧及兰州至西宁段(青海省境内)达速提质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加快青藏铁路西宁至格尔木段提质工程前期工作,确保年内开工建设。积极衔接国家有关部委研究论证西宁至青海湖至茶卡(察汗诺)铁路建设方案,力争项目早日批复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尽快开展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电气化及外部配套电源工程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争取国家层面早日启动西宁至玉树至昌都、木里至镜铁山等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西宁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等重大民航项目建设。加强公路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确保湟源至西海、G345沙木多至久治等4个项目年内开工。用活“以奖代补”车购税资金,力争8月建设桥至下红科、官亭至哈城普通省道项目开工。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1500公里任务基础上,进一步争取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1000公里。
  (十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善《推进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相关城市编制修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支持各地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动全省重点地区梳理一批前期工作较为扎实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力争年内落地开工。做好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试点申报,具备条件的县城适时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推动重点城镇综合管沟建设。推进城市更新和城镇体检评估,精准谋划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十七)用好用足专项债。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筛选、审核等工作,形成储备项目清单。抓紧完成2022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确保完成全年133.46亿元的专项债可用额度。对未开工、进展缓慢的项目,落实清单化管理;对因实际情况变化无法继续推进实施的项目,按程序调整资金用途。在现有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充电桩等项目支持力度。
  (十八)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高效规范谋划一批PPP项目,探索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争取将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获得资金支持。实施省级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帅才科学家”负责制,加快推进256项新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力争2022年中央及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4.5亿元。新培育科技型企业20家、“专精特新”企业15户,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促消费政策(3项)
  (十九)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印发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交易和服务。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类平台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合规指引,支持引导网红、直播带货等市场主体入驻国内知名线上平台。支持发展拉面产业数字化平台、物流货运信息交易平台,加快培育二手车交易、农贸市场、农村电商、青绣等领域平台经济。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二十)稳定大宗消费。制定充电桩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有序开展旧城区公交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绿色社区等充电桩配建,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换电站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跟进落实国家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
  (二十一)提升传统消费。充分发挥省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和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餐饮、零售企业支持力度,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餐饮、零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推进服务业企业“升规入限”,鼓励生产型企业成立贸易公司,对当年成立、当年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购车补贴、惠民消费券发放和家电家居消费节主题促消费活动,全年带动消费12亿元以上。组织省内重点电商平台、品牌企业参与“青海省2022双品网购节”,推出优惠促销活动。通过“青海文旅消费平台”“云闪付”“携程网”等线上平台分批分期发放不低于2000万元的文旅消费券,着力拓展文旅消费。鼓励银行强化对居民大额消费信贷支持,提升对新市民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
  五、稳外贸外资政策(3项)
  (二十二)提升对外贸企业服务能力。压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办理时限,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对涉及农产品出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对西宁海关最终审批事项,力争将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推进关税配额线上申请、自动核查核销和无纸化通关。加强“互联网+”稽核查方式运用,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十三)提高货物进出境通关效率。做好外贸企业急需货物通关服务,建立属地海关与口岸海关沟通配合机制,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出境活动物、冰鲜肉制品、水产品,进出境蔬菜、水果实行“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
  (二十四)推进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全面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执行国家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引导外资投向农牧业、新基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建立健全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提高外资企业在青营商便利度,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加快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完善外商投诉机制,落实落细稳外资各项政策措施。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二十五)健全粮食收益保障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较快上涨的情况,在前期已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4121万元的基础上,再次发放1855万元,有效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按照100元/亩的标准,及时向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发放补贴。严格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草原补奖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安排省级资金1.2亿元,加大对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支持。用好已安排下达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财政衔接资金,支持农牧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化肥保供能力建设。督促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做好化肥生产工作。
  (二十七)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6月底前完成高泉昆源等6处新建、改扩建煤矿的环评、采矿权证手续,7月开工建设。加快办理鱼卡一号井煤矿采矿权证延期手续,6月恢复生产。2022年底前完成热水地区柴达尔矿等4处安全评估,并恢复生产。做好默勒二矿、旺尕秀煤矿建设准备工作,2023年复工建设。加快推进海西州西大滩、团鱼山等一批煤矿项目前期。推进3个完成详查钾矿探矿权转采调度。
  (二十八)加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争取将我省第二条特高压外送通道纳入国家电力“十四五”规划,加强与电力送受端省份的衔接,加快推进外送通道工程可研等前期工作。编制《青海省“十四五”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推进桥头3×66万千瓦“上大压小”、格尔木30万千瓦燃气电站重启等一批项目年内落地实施。加快玛尔挡、羊曲水电站建设和李家峡水电站扩机。加快茨哈峡、尔多水电站前期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建设第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1090万千瓦,启动实施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加快哇让等5个抽水蓄能站点前期建设工作,力争抽蓄项目核准开工。
  (二十九)加强油气煤炭资源储备能力。积极推进格尔木炼油厂扩能改造,加快提升原油储备能力。加快地方政府日均3天用气量储气能力建设,2022年建成政府储气设施7座,形成3600万方政府储气能力并开展天然气收储工作。加强与中石油吐哈油田的合作,积极推进温吉桑储气库项目建设,力争新增政府储气能力3000万方以上。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建设,到年底具备1.38亿方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完成国家下达我省成品油3.3万吨储备任务。压实电厂煤炭储备责任,确保电厂存煤可用天数保持在15天以上。严格落实在产煤炭生产企业日均产量7天储煤任务。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6项)
  (三十)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过程结算,及时进行审核和价款支付,缩短竣工结算周期,降低资金成本。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全面推行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规则和系统,疫情期间推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分散居家开标评标。
  (三十一)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可同等享受上述减免租金政策优惠。对因落实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而造成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经核定后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三十二)加大对民航、房地产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落实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政策。争取进一步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便利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商品住房交付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十三)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举措,积极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闭环稳定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十四)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加强应急运力储备,有效实施道路货运“点对点”闭环管理,保障重点物资货运车辆快速便捷通行。合理设置应急物资中转站、接驳点。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对“双码一检”符合防疫要求的予以放行。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三十五)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支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宁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格尔木陆港型国家枢纽城市建设,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资金和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加快发展多式联运,降低综合货运成本。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对实现统仓共配的县物流仓储分拨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运营补贴。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八、保基本民生政策(4项)
  (三十六)稳定就业大局。实施就业创业提质增效工程,全力推进各项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对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脱贫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全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及时兑现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益。
  (三十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不计罚息,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结合实际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放宽提取频率,灵活安排提取时间,更好满足实际需要。降低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西宁购买首套、二套普通商品住房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分别降为20%、30%。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夫妻双方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70万元。压缩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至1个月以内。对信用等级4A级房地产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
  (三十八)落实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农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在全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
  (三十九)完善民生兜底保障。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给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提高2022年低保、特困标准。加大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高效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要素保障政策(1项)
  (四十)加大用地、用林、用草等要素保障力度。督导推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力争年内入库占补平衡指标2.5万亩,保障建设项目落地。支持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对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绿色通道”。下放林草项目可研、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权限,优化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核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指导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配合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专项配套砂石料场选址及审批工作,确保专项砂石料场在项目开工前配置到位。推进建立环评审批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清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20个、10个工作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上来,坚持全省“一盘棋”,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思想不松、信心不减、力度不降,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形成工作合力。要多渠道、高频次、全方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特事特办、简化程序、联合办公等方式,打通政策快速直达市场主体的执行链条,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稳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让好政策执行好、落实好、见实效。要结合省情实际和稳住经济大盘需求,按照能出尽出、应出快出的原则,抓紧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硬措施,不断丰富政策“工具箱”,尽最大可能优化政策供给。要将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实纳入全省经济运行调度服务机制进行调度,各市州、省有关部门按月向省经济调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策落实情况。要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常态化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有力、进展迅速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时序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问责。要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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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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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超常规稳住经济大 琼府办[2022]28 2022/6/5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助力推进经济稳进提质若 浙注协[2022]90 2022/6/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云政发[2022]32 2022/5/3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皖政[2022]62号 2022/5/28
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资本市场稳住经济的一揽子工作 2022/6/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 豫政[2022]19号 2022/5/3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助力稳住经 湘市监办[2022] 2022/6/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 新政发[2022]61 20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