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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税发[2022]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2
实施时间: 2022-6-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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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残联(不含青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1〕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2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建立协同、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保障缴费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服务缴费人和残疾人为中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顶层设计,强化部门协同,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体制,切实提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征收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征收
  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期限、入库级次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
  (二)惠企利民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群众需求,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积极改革创新,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资料、压缩办理时间,大力提升缴费人和残疾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协同共治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大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力度,统筹建立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共治共享机制,形成协同共治合力,整体性集成式提升残保金治理水平。
  (四)精准监管
  建立完善全业务全流程与信息技术相融合的监控管理体系,确保残疾人安置就业、征缴、入库、退付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规范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对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与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二)残联职责
  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与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三)税务部门职责
  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与残联对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进行催报追缴处理;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息定期传递同级财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申请;按规定办理因税务机关误收、用人单位误缴、政策减免等原因产生的残保金退付手续;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与财政、残联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四、征收管理
  (一)征收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正式在编人员或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的标准征收残保金,具体为: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三)征缴流程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残保金,残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用人单位办理残保金申报事项之前辅导其提前办理税务登记和费种认定。
  1.残疾人就业审核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审。
  (1)残联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提交的年审信息进行审核。
  对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残联函〔2022〕18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2)信息传递。残联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信息实时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缴残保金的基础数据。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缴费。
  2.申报征收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详见附件1)等资料。具体为: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3.票据使用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4.减免缓管理
  对用人单位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而申请办理缓缴、减缴或免缴残保金的,由市县税务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提出初核意见,提交同级残联部门,由同级残联、财政、税务部门会商审批,并由同级残联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
  5.退费管理
  因税务机关误收、用人单位误缴、政策减免等原因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办理退付手续。办结退付手续的信息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向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传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费明细信息表》(详见附件2)。
  6.信息公示
  税务机关应于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模板(详见附件3)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
  7.信息反馈
  (1)省级税务部门年度终了后45个工作日内,按年度一次性向省残联反馈残保金征收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人单位在职人数、应征金额、实征金额、滞纳金、状态、减免比例、减免金额、延缴周期、费款所属期、入库日期等明细。
  (2)省级税务部门根据省级财政税务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工作要求,实时将残保金征收、入库、退库等信息反馈省级财政部门。
  (3)税务机关结合工作需要,将检查发现的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明细信息以及办理退费的信息反馈同级财政、残联部门。
  8.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联合残联对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进行追缴;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送达回证(详见附件5),告知用人单位在限期内缴纳残保金。
  残联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及时向税务和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9.移交处理
  税务机关于征期结束后制作《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情况移交说明》(详见附件6)和《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7),将本年度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检查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经催报追缴仍不缴或少缴的,一并移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统一指导、分工负责、联动配合,明确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加力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加强计征、缴款、欠费、退库等明细信息共享,确保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二)突出工作实效
  各级要把握问题导向,聚焦工作重点,加强系统谋划,鼓励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残保金征收管理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同时要及时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省进一步规范征收提供参考。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推进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增进社会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适时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及时组织残保金优惠政策的宣传讲解,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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