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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12
实施时间: 2022-5-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0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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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
  现将《福建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202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2022年工作要点

  2022年福建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重求进,突出把握个体工商户在稳就业、保民生方面的独特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服务体系,突出精准施策,统筹形成合力,着力构建更普惠、更公平、更可及、更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持续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好已出台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就业促进等政策,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和地方之间联动,抓好政策的落地执行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做好政策执行的跟踪检查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滴灌”,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禁止和打击平台强制经营者“二选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严厉打击大宗商品、原材料领域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持续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六)着力规范平台收费行为,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适度降低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加强对平台随意带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等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个体工商户功能。推广国家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惠民惠企行动。(省商务厅负责)
  (八)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省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道路运输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跨省通办”,为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等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
  (十)落实好两项直达工具转换接续。统筹支小再贷款和原支持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工具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信贷投放;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框架下,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持续增长。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加强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主题宣传。(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依法归集个体工商户的交易、物流、纳税、不动产登记、水电气费等信用信息,推动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共享,服务个体工商户融资。(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数字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落实《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为个体工商户减少手续费支出。(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省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和职业培训服务
  (十四)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加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实施力度。在实施就业补贴政策时,支持各地综合运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支持精准发放。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省人社厅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按规定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人社厅负责)
  (十六)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创业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省人社厅负责)
  (十七)开展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支持力度。鼓励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线上职业培训、零工信息等服务。(省人社厅负责)
  (十八)进一步落实“双创”政策,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障政策
  (十九)支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引导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发挥补充养老和商业医疗等保障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按规定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工作协同,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推动各地尽快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一系列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让好政策深入人心、应享尽享。(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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