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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金管规[2022]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31
实施时间: 2022-5-31
失效时间: 2025-5-3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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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和省政府关于提升资本市场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促发展、聚资源、补短板、固存量”的工作思路,牢牢把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挥上市公司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打造新引擎、积蓄新动能、增创新优势,力争“十四五”期间全省上市公司年均新增25家,福州、厦门、泉州成为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和产业集群集聚地。
  二、主要措施
  (一)突出“促”发展,发挥上市功能
  1.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加大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领域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力度。重点挖掘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鼓励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引导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积极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跟踪培育。
  2.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地各部门将产业转型升级、科技项目孵化和上市公司培育紧密结合起来,推动上市公司成为承载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要素的重要平台。引导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延链、补链、强链和固链,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资源统筹,支持各地将区域内的优质项目、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向上市公司倾斜集聚,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高质量产业集群的龙头,在促进乡村振兴、县域经济等方面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围绕优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龙头上市公司集聚,形成引领示范效应。
  3.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支持各地各部门将优化营商环境与服务企业上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解决用水用电用气等问题。探索信用报告“一纸化”代替各部门分别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鼓励按照“免申即享”方式发放企业上市奖励,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便利性。鼓励各设区市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上市公司和具备上市潜力的企业落地。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
  4.支持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自贸试验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等建设过程中,加快培育更多上市公司主体,推动上市公司成为改革创新试点的重要力量,在助力实现“双碳”、闽台融合发展等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改革创新试点,引导上市公司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在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中开展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5.助力优质税源培育。鼓励各地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培育更多上市公司,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力度,引导上市公司深耕本土,调整优化项目布局,将注册地作为主要缴税地。推动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国有企业加快改制上市,鼓励国企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支持国有企业并购与产业链相关联的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为优质税源培育作出更大贡献。充分发挥省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基金作用,助力国有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二)强化“聚”资源,加强支撑力量
  6.加快上市资源集聚。加快上市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加强上市资源信息共享。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等部门建设福建省企业上市服务云平台,覆盖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三级上市工作机构,联通各证券交易所,分步骤打造集信息跟踪、培育辅导、融资对接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上市后备资源、上市服务项目和上市动态进程“一网查询”。
  7.推动金融机构集聚。引导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地区性综合分支机构或业务总部,鼓励已有机构进一步向下拓展分支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兴业证券、华福证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争取实现分支机构县域全覆盖,加强企业上市的基础性服务工作。支持两岸合资证券公司加快发展,在服务台资企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鼓励设区市开展金融招商,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落地。
  8.促进资金资本集聚。鼓励银行业机构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优化信贷服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并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优化债券融资服务,加强绿色、双创等债券创新产品运用。鼓励保险资金、资管产品等资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培育。支持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和各地产业基金加强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资金合作,撬动社会资本参投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基金集聚区,积极开展基金招商,吸引基金机构来闽发展。
  9.加强工作力量集聚。市、县上市工作机构要明确专人作为“上市服务员”,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台账,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对接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及时掌握企业上市动态。地方法人证券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推进企业赴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内部考核激励,倾斜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各设区市要建立领导干部挂钩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机制,定期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着力“补”短板,加大扶持力度
  10.提升融资对接效率。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需求项目库,完善收集、对接、跟踪、反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金融机构等合作,拓宽直接融资服务供给渠道。支持依托相关金融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的投融资对接,进一步提升对接效率。建设企业上市股权融资路演平台,加强与境内外优质投资机构对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1.增强专业服务能力。引导各证券机构加大在闽力量投入,派驻专业投行团队。省金融监管局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牵头选聘一批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才作为“上市辅导员”,提升企业上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各级上市工作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交流。发挥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在闽基地的作用,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人员和地方金融干部的业务培训。
  12.夯实资本市场塔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对接合作,加强企业上市基础性培育孵化;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加快建设“专精特新板”“台资板”“绿色生态板”等特色板块;申请创新试点先行先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吸引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挂牌。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满1年的企业,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转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加大财政奖励力度。鼓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推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50万元;实现境内上市(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奖励100万元。对已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100万元。各设区市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注册地迁入我省),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设区市财政1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当地企业上市工作,当年度上市公司数量出现下降的设区市不予奖励。厦门市可参照第12条、第13条措施出台相关政策。
  (四)重在“固”存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夯实上市公司发展基础。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质量。各地要建立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上市公司发展动态和存在问题,密切关注控股权变更风险,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对出现大幅亏损的上市公司,各地要加强分析研判,“一企一策”指导帮扶。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防范盲目投资风险。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大力培育和引进高素质人才和团队,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再出台奖补政策。
  15.稳妥处置股票质押风险。加强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跟踪监测,落实大股东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风险化解属地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瘦身,严控增量风险,“一企一策”对存量风险研究提出化解方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引导纾困基金、纾困债支持上市公司纾解股票质押风险并建立容错机制。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管、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加强涉及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信息共享。
  1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加强对上市公司债务违约风险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流动性问题,落实上市公司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风险化解属地责任,防范上市公司引发的区域性风险。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落实债券发行人、中介机构风险处置责任。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等影响暂时困难的上市公司不随意抽贷、压贷、断贷,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省内优质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破产重整,促进风险出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要发挥省推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作用,建立与设区市政府的会商机制,加强对各设区市推进企业上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推动协同机制。
  (二)强化考核激励。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绩效考核力度,牵头建立资本市场情况通报机制,对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情况予以评价奖励。
  (三)强化氛围营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进企业上市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优秀上市公司典型,营造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坚决打击针对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
  (四)做好政策衔接。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金〔2020〕3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1〕6号)等文件(以下合称原政策)中对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奖励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新增挂牌交易奖励自本行动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
  但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原政策执行:
  1.2021年度符合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奖励的企业;
  2.本行动方案印发之日前已经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新增挂牌,且已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履行完毕挂牌当年度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后一年内完成股份交易以及相应股份变更登记的企业。
  以上政策衔接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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