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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2022年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22-4-21
实施时间: 2022-4-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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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北京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培树打造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示范高地和标杆城市,现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压缩时间
  1.优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开展低风险特殊物品“智能审批”,进一步扩大“智能审批”覆盖范围。对进口急需使用的、小批量科研用样本采取快速风险评估模式,简化实验室交换样本风险评估材料要求,拓展风险评估结果应用范围。
  2.优化出口原产地证“集中审核,就近签证”业务模式,即关区出口原产地证由一个隶属海关进行集中审核,企业可就近选择在关区13个业务现场打印证书,推进原产地证书的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便捷化措施。
  3.优化多元化申报模式。鼓励企业采取“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报关方式,配套实施汇总征税、多元化税收担保等政策措施。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多种申报模式和配套政策,享受更多通关便利,体验改革红利。
  4.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在前期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压缩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为市场主体提供科学、合理、稳定的通关预期。
  5.推进“两段准入”监管模式改革。在确保生物安全、生态安全有效管控的前提下,扩大“两段准入”模式的推广和应用范围。尊重市场需求和企业意愿,积极为企业提供转场、附条件提离、合并检查等监管模式选择,进一步缩短货物在口岸滞留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6.积极推动商品检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工作。
  二、进一步精简单证
  7.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口岸相关单证信息共享合作。在海关总署指导下,推进落实跨境贸易相关单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联网核查。
  8.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事项,减轻企业负担。
  9.将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自2021年4月28日起,停止“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审批,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统一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10.实施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依法提出办理事项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进一步推动改革
  11.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多元化税收担保政策支持,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推广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自报自缴、海关预裁定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性退税、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暂免征收等政策,为企业运营减负增效。
  12.推进进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改革。经过风险分析、试点评估后,逐步简化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动物进口手续,缩短隔离检疫期。
  13.优化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检验监管。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
  14.巩固“百日攻坚”行动成效,提升双枢纽空港货运电子信息化水平。开展双枢纽空港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进一步推动北京双枢纽航空货运便利化。
  15.按照“尊重企业意愿”原则,扩大有需要且具有参与意愿的北京企业应用范围,稳步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工作,高质量推进改革上规模。
  16.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重点围绕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模式,支持有需求的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助推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发展。
  17.推进优化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对海关总署部署的试点企业申报进口的高新技术货物,优化风险布控查验模式,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环节的实际困难。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
  18.深入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及时了解企业进出口需求,加大涉企政策宣传,便利企业利用容错机制。按照海关总署要求,逐步扩大“主动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19.加大进出口企业信用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申请AEO认证,加大对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中亚五国及中东欧国家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培育力度。
  20.为海关认证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化措施。优化企业协调员机制,扩大宣传受惠范围,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增设高认企业专用通关窗口,为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的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21.持续推进北京市进出口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委办局联系配合,进一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简易注销业务联动。
  22.完善企业意见反馈和协调解决机制。统筹做好改革问题收集、稳外贸稳外资协调等机制下“问题清零”工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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