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5-29
实施时间: 2022-6-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及本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还款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监管的实施 大政办发[2014] 2014/12/2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24/7/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还 宁金管[2011]61 2012/1/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关于 冀建房保[2024] 2024/10/1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 2024/5/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厦国土房[2013] 2013/6/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 京房公积金管委 2007/4/16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职工小额账户销户提取办 2024/10/1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二○一二年住房公积 津公积金中心[2 2012/6/19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 京房公积金发[2 20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