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4-29
实施时间: 2022-5-1
失效时间: 2023-4-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11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降费政策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如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四、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到18个月可支付月数的设区市,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把好事办好。各地要抓紧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设区市人社部门要及时将降费情况报省厅工伤保险处。同时,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和基金安全。
  各地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粤人社规[2014] 2014/5/1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4] 2024/1/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发[2023] 2024/1/1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 津人社规字[202 2022/5/1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4/7/1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等 舟人社发[2021] 2021/6/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 川人社发[2015] 2015/4/3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 闽人社发[2018] 2018/6/26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甬人社发[2011] 2011/11/21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9]42 200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