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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教[2022]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25
实施时间: 2022-5-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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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完善预算评价指标体系,聚焦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设置评价指标,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指标。(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设备费调剂手续。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预算调剂制度,细化落实预算调剂规定。(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人才类及软科学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经费不编制具体支出预算,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与管理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结合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项目经费年度拨付计划。在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管理部门预算实际情况,合理核定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科技部门可在项目管理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前补助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直接拨付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且综合绩效评价为“通过”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支持申报中央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鼓励在津中央级科研院所申报中央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试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在津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上年度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每年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合理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水平,并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可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符合本市规定的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在技术产权、股权交易场所,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各相关单位深化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加强绩效奖励支持力度。高校、科研院所承担财政科研项目所列支的人员绩效奖励,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予以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三)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作为内部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财务管理负担。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科研项目内部报销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科研活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可通过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制定。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鼓励在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优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会计核算、内部制度建设、预算调剂、经费支出、人员费用等方面具体要求,便于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更好理解执行政策。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七)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八)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列入“三公”经费相关科目,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九)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成果转化类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鼓励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等负责落实)
  (二十)建立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机制。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坚持实践标准,遴选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在重大科技任务中担纲领衔者,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支持机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制度,加速突破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充分授权技术总师自行选聘攻关团队、自主支配项目经费、自主决定技术路线,对基础性、前瞻性的榜单方向实行经费包干制。压实挂帅攻关责任,签订“军令状”(任务书),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创新重大科技平台、机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支持海河实验室、大学科技园等平台、机构建设,给予稳定资金投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保障重大任务顺利完成。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平台、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三)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科学制定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本着审慎的原则,重点聚焦内部制度建设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套取或挪用科研经费、资金违规转拨、虚列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在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的前提下,不影响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五)压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六)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座谈会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指导,建立问题反馈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适时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政策落实情况,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优化本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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