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股票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2-5-27
实施时间: 2022-5-27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统一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现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6年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2021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二、ETF纳入互联互通后,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额。
  三、ETF纳入互联互通基于股票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连接,主要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遵循两地现行的基金运作、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一)投资标的。两地将基于基金规模、跟踪指数选股以互联互通标的股票为主等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内地ETF及香港ETF纳入标的范围。详细的条件规定将由两地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两地交易所可根据运行情况在股票互联互通框架下调整纳入标的范围。
  (二)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ETF,仅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不允许申购赎回。
  (三)投资额度。ETF投资额度与股票投资额度一并统计及管理。
  四、对于本联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适用股票互联互通联合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包括适用的交易、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
  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制定发布或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及测试、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方可正式将ETF纳入互联互通。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2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 2022/4/8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财政部国家税务 0001/1/1
关于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 2014/4/29
关于就《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 2022/5/27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4/6/13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 2014/5/9
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 2022/6/13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