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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公共停车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交财[2022]2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17
实施时间: 2022-5-1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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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针对本轮疫情防控以及后续常态化防控期间,因车主被临时封控造成已停放在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社会车辆无法及时驶离的情况,为鼓励车主自觉遵守本市防疫规定,适当减轻车主经济负担,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道路运输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停车收费减免政策,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轮全市封控期间停车费免收政策
  (一)免收范围
  免收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所有收费道路停车场和国有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非国有公共停车场(库)参照实施。
  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封控滞留车辆免收停车费的公共停车场(库),在公共停车行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予以加分。
  (二)免收时限
  对于浦东、奉贤、金山、崇明、闵行区浦锦街道和浦江镇以及松江区叶榭、泖港、新浜、石湖荡四镇,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车主封闭管理结束、道路允许社会车辆上路通行为止。对于其他区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车主封闭管理结束、道路允许社会车辆上路通行为止。车主封闭管理结束以及道路允许社会车辆上路通行的日期以官方通告为准,按照其中较晚的时间作为免收时限截止期。
  对于在上述规定的免收时限起点之前由于封闭管理,导致车辆无法及时驶离的车主,可凭有效的封闭管理证明申请免除相应停车费。
  (三)免收对象
  免收对象为区域封闭管理之前,已驶入收费道路停车场和国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在封闭管理期间,因车主被封控以及道路禁止非持证车辆通行,一直未驶离出场的车辆。有关车辆进出时间和场内停放情况以相关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中的车辆进出场记录为准。
  (四)免收方式
  对于在规定免收时限内、符合免收条件的车辆,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由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部署相关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和国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直接在电子收费系统中免收相应停车费后予以放行。
  对于在规定的免收时限起点之前由于封闭管理,导致车辆无法及时驶离的车主申请减免停车费的,相关收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和国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在核实有关封闭管理证明后,免收相应停车费并予以放行。
  二、后续常态化防控期间停车费优惠政策
  待本市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后,对因疫情封控滞留相关收费道路停车场和国有公共停车场(库)的车辆,实施按日收取停车费的优惠收费标准。
  (一)收费道路停车场优惠收费方案
  在车辆滞留期间实行按日计费,计费标准按照车辆停放在内环线内重点区域、内环线内其他区域、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等不同区域的相关收费道路停车场,分别执行12元/日、10元/日、6元/日的优惠价格。具体由车主凭有效的封闭管理证明提出优惠申请,经相关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核实后,按照上述计费标准,以实际停放天数(自然日)进行结算。
  (二)国有公共停车场(库)优惠收费方案
  相关国有公共停车场(库)原实行按时长收费的,在车辆滞留期间统一按日计费,计费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区域收费道路停车场相关优惠价格的原则执行。具体由车主凭有效的封闭管理证明提出减免申请,经相关国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核实后,由双方按照上述优惠计费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计费价格,以实际停放天数(自然日)进行结算。车主和相关国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前期已约定执行更优惠的收费价格的,按照原有约定执行。
  三、有关监督管理要求
  请市道运中心牵头做好市管国有公共停车场(库)落实停车费减免政策的部署监督工作,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做好辖区范围内收费道路停车场和区管国有公共停车场(库)落实停车费减免政策的部署监督工作,保障符合减免条件的车辆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减免条件车辆的车主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道路运输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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