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规[202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5-23
实施时间: 2022-5-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2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现就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在5月申请退回4月费款,申请缓缴所属期为4月的单位应缴部分。2022年6月至7月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申请流程。在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新开办的单位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申请缓缴,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地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旅游业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主要依据,其他行业类型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业类型为主要依据。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统一对符合缓缴范围的行业作出标识。如对行业类型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参保单位需按规定流程修改或补充行业类型,并做出书面承诺。涉及变更工伤保险行业类型的,需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金额。单位对承诺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补缴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其中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其他月份的,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在2022年12月征期内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单位补缴。参保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依托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打包办、简便办”等服务方式。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社金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三[2007] 2007/5/1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 厦地税发[2001] 2001/6/25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 陕人社函[2022] 2022/5/18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 辽人社发[2022] 2022/6/10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 舟地税发[2005] 2005/11/2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 琼人社发[2022] 2022/5/9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杭劳社险[2010] 2010/4/2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 鲁人社字[2022] 2022/5/11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财政局关 2010/3/2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 津财社[2003]45 20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