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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21]8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9-17
实施时间: 2021-10-18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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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促进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成都市促进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成都市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经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成都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二、支持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集聚发展
  对在本市新注册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市)县对注册在辖区内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其对地方发展贡献给予配套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增强实力
  支持本地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实缴资本金增加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按实缴资本金增加额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四、支持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市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在本市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实际缴纳办公用房年租金额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贡献奖励
  鼓励各区(市)县对注册在辖区内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经营贡献奖励,区(市)县每年可按照机构上一年度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对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吸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落户
  存续期超过1年、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符合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缴资金规模(以申报的上一年底计算)的3‰,一次性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
  对注册在我市特色金融功能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租房补贴,按照实际缴纳办公用房年租金额给予每年30%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吸引高端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才
  支持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才申报“蓉漂计划”,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资金资助,以及住房、落户、子女入学、医疗等服务保障。实施产业生态圈人才计划,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30万元资金资助,以及子女入学、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对就职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人才,经认定后可不受户籍和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享受人才公寓住房保障。每家机构享受住房保障的核心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实施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对就职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人才及专业骨干人员,各区(市)县每年分别按其对区级地方实际贡献的50%及25%进行奖励,每人最高奖励50万元/年。每家机构享受两类奖励的人员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上年年末该机构正式员工的50%。[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绿色通道”
  持续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为合法合规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区域内设立提供便利的注册登记服务,实现“多证合一、多项联办”,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甄别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设机构登记、公章刻制和涉税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具体政策解释工作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具体申报指南由市金融监管局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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