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5-13
实施时间: 2022-5-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和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

相关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 海关总署令第22 2014/10/1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9/23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1/1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 海关总署令第25 2022/1/1
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7/1
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4/16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 海关总署令第22 2015/12/20
关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升级有关问题的通 税管函[2020]1号 2020/1/7
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