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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1]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29
实施时间: 2021-4-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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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陈展弘等代表:
  《关于在我市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议》(第1421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电子发票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凭据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我局根据此规定,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1月20日收到代表建议后,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权益人在不动产销售、办证相关方面改革的获得感,我局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并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研,研究使用电子发票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凭据的可行性。经上级部门同意,我局于1月26日发函至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并向基层税务局同步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房地产企业或者其他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可以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按照购买方需求将电子发票推送给购买方。购买方取得的电子发票(含打印件)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材料。
  二、关于电子发票信息在政府内部部门间流转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升群众改革获得感和办事体验感,实现税务部门将购房发票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民办理不动产权时不需要提供纸质发票的目标,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与省税务局沟通联系,与市交易中心开展密切合作,力争在今年年底之前实现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无纸化办证。围绕这一目标,我局持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2021年3月9日上午,我局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想法,即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特色软件直接推送发票电子信息到不动产登记系统,或者税务部门将发票信息推送至省大数据平台,通过省大数据平台与市大数据平台共享,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至市大数据平台抓取发票电子信息。
  (二)经向省税务局了解,省税务局目前已将个人购房增值税发票相关数据共享给“省政务数汇聚共享平台”并已开放数据接口,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已实现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查询个人购房增值税发票相关数据。
  2021年2月25日我局已致函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告知市平台可以向省平台申请开放接口并开放发票数据,交易中心可以协调市大数据委申请接口开放和个人购房发票数据开放,实现个人购房发票数据即时传递。
  (三)2021年3月26日,我局函告不动产交易中心关于推送购房发票数据问题沟通协调情况,要求市交易中心将沟通协调市大数据委情况以及需要我局配合的事项函告我局。
  (四)2021年3月29日,我局主动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协调数据传递问题,探讨数据共享的路径和技术支撑。
  (五)2021年4月12日,市交易中心函告我局,该中心于2020年11月已从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申请到“根据购方识别号、发票号码查询个人购房增值税发票信息”接口,该接口数据来源即为福建省税务局共享至“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由该平台向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开放的数据,该接口目前已经使用一段时间,但由于数据源调取条件为录入“购房识别号”及“发票号码”,购房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仍需要提交纸质发票,才可根据票面信息查询到大数据共享信息,未能完全满足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数据要求,无法实现无纸化办证。市交易中心要求调整该接口调用条件,实现通过录入“购方识别号”即可查询购房人所有购房发票信息的功能,并且尽量提升相关数据的实时性,实现开具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汇聚。
  (六)2021年4月13日,由我局召集市不动产交易中心、中软公司召开购房发票数据传递问题协调会,探讨实现通过录入“购方识别号”即可查询购房人所有购房发票信息的功能还存在哪些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办理何种审批手续,理清了技术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即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通过市大数据委向省大数据委申请开放单独由“购方识别号”即可查询购房人所有购房发票信息的接口,市税务局密切配合接口申请所需要的有关授权,争取在年底之前实现通过共享电子发票数据办证。我局也将密切跟踪市不动产交易中心与省、市数据委沟通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另行向代表报告。
  三、关于各行业全面推广电子发票问题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根据上级工作安排,2015年12月1日开始推行电子普通发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福州市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推行电子专用发票工作,争取减少纸质发票的使用流转。与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具有发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社会效益更显著等特点,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为全国环境保护事业添砖加瓦。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委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底前国家将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平台,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我局将根据中央部署,继续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工作。
  非常感谢代表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代表们继续加强对税收工作的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胡  柳
  联系电话:0591-8337837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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