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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2]4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2-5-5
实施时间: 2022-5-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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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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