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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综[2021]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23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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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和福建省《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表》执行。
  二、征缴管理
  (一)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包括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
  (二)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无居民海岛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向缴费人发送缴费通知书,经缴费人对《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确认并缴纳费款后,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相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跨区域征缴的,缴费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跨区费源登记。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划转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非税征缴信息采集表》费源信息负责征缴入库。
  (四)国家关于矿业权占用费相关政策文件正式发布前,矿业权人暂按规定继续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缴费期限、预算级次、收入分成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及配套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采用按年度逐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缴费人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约定缴纳,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应在每年9月份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六)缴费人对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定信息有异议的,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部门征收行为有异议的,向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当期入库的缴费主体信息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变更缴费主体的,缴费人以各期非税收入票据及对应的合同、补充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退库管理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退费效率,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请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提交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各区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业务交接,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要通过信息交换实现征收数据的及时传输、提高征管效率,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附件:1.《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
  2.《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21〕6号)
  3.《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厦财综 〔2021〕33 号)政策解读

  通知明确:自 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表》执行。

  政策问答
  (一)将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会发生变化吗?
  答: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并不是开征新的征收项目,发生变化的仅仅是征收单位,将原在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四项非税收入,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呢?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缴费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一键申报缴费。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如符合减免政策需办理减免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范围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6.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7.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8.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如开工违约金、竣工违约金等。
  (四)什么类型的存量房交易需要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答:大部分的存量房交易是不需要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只有政策性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拆迁安置住宅、自建住宅等房产转让才需要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五)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谁需要缴纳这些费用呢?
  答: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各个品目的征收标准各不相同,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进行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
  (六)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具体有哪些缴纳方式呢?
  答: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七)资金入库后如果需要退库该如何办理呢?
  答: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
  划转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八)什么情况要办理跨区费源登记?
  答:我市企业竞买区属土地且税务管征局与竞拍项目地块不属同一个行政区划,或者非我市企业竞买我市土地的,应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办理跨区费源登记。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将在地块出让公告中明确竞拍土地的市区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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