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会[202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1-21
实施时间: 2022-1-21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要求,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1〕12号),为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确保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依据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21〕12号)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共同推进方案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实行告知承诺。继续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21〕2号)相关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不含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实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代理记账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在自贸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注册地在自贸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自贸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分别为湖里区财政部门、海沧区财政部门)的管理。自贸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三、具体措施
  (一)告知承诺事项。对具备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机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各区级财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事项。自贸区直接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贸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代理记账相关内容,并且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可直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湖里区财政部门、海沧区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审管衔接机制,积极对接湖里区、海沧区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掌握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情况,引导督促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纳入执业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四、日常监管
  (一)强化监管责任。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审批决定的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自贸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自贸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职责的湖里区财政部门、海沧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2.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各区级财政部门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3.各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承诺真实性核查结果等(见附件1),于每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以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各区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四)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失信记录。
  (五)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区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并将备案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六)引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功能。市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厦门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切实提高自律管理水平,更好地引导与服务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区级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监督合力,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
  (二)积极宣传改革政策。各区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工作方式,加强总结和评估。各区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所辖区改革推进情况,落实改革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各区级财政部门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改革推进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湖里区财政部门、海沧区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于2022年5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情况表(告知承诺方式)
  2.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估报告(模板)

相关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情况表(告知承诺方式).xlsx    
2.代理记账行业中期评估报告(模板).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 青财会[2012]38 2012/11/26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 2023/3/3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 2023/6/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 沪财会[2022]17 2022/3/1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 厦财会[2024]4号 2024/4/12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4] 2024/3/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内财会[2022]33 2022/4/2
关于公开征求《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 2015/6/19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 吉财会[2021]52 2021/6/30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公告 20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