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22]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18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征的应扣减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税[2022]11 2022/2/1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沪财税[2014]84 2014/11/20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 苏财税[2019]25 2019/4/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 鲁地税函[2001] 2001/7/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32 2014/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民 津财税政[2014] 2014/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税[2019]13 2019/1/1
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关工作的 2022/10/17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苏财税[2022]7号 2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