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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税函[2022]1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26
实施时间: 2022-4-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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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住房租赁工作,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的有关规定,省税务局编写了《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操作指引

  为做好我省住房租赁工作,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二、适用范围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减征额=含税销售额÷(1+1.5%)×(5%-1.5%)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应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上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政策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按本指引相关内容进行减免税申报,相应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如下:
  (一)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证明取得该房产使用权的租赁合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他相关资料。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减免税申报。
  (二)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申报界面。(见图1、2)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1.png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住房租赁税收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2.png    
1.减免性质代码与承租方类型、出租方房产用途对照关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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