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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3-1
实施时间: 202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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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现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3.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加大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中小微企业本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5.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6.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区县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7.用好降准释放资金。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长期资金,强化再贷款再贴现的精准滴灌作用,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8.持续实施金融惠企。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加强融资对接、优化产品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对有续贷需求的,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9.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并将LPR内嵌入FTP之中,提升市场化定价能力。2022年,落实好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10.严格制止“三乱”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11.激活消费市场氛围。常态化开展“爱尚重庆”主题消费促进活动,引导服务业行业采取发放惠民消费券、打折、满减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支持精品书店、文博场馆、影院剧场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在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前提下,支持各区县以划定区域等方式扩大外摆经营场所,允许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各区县政府)
  12.降低转贷应急周转金费率。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继续按照0.1‰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3.支持餐饮业疫情防控。2022年,各区县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定期免费开展餐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4.降低平台经济参与经营者成本。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支持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区县政府)
  15.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以“1+5+N”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双向联络员制度优势,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结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和特点,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16.运用融资担保支持餐饮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统筹资本金注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增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
  17.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综合保障程度。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保费补贴。(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18.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各区县依托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扶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商务委)
  19.实施进口冷链食品监管首仓运行防控补贴。为进一步减轻全市冷链食品监管首仓企业负担,根据首仓面积,每月按照市场租金的80%给予补贴,最高单价不超过100元/㎡·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20.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对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支持零售业疫情防控。2022年,各区县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定期免费开展零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2.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组织区县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给予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用于完善农村商贸网络体系、发展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培育壮大县域商业市场主体、提升农产品流通能力、推进供应链下沉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23.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落实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县建设特色优势农产品供应链和跨区域农批市场、改造提升区域性农批市场等。支持建设产地流通设施、农产品零售网点、智慧菜场,改造农产品零售市场,培育跨区域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24.加强零售业金融支持。对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市区两级结合实际可给予贷款贴息。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户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消费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消费类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25.运用融资担保支持零售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统筹资本金注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增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
  26.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27﹒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四、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8﹒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质保金。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再降低缴纳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
  29﹒健全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市区两级实行重点文旅企业(项目)名单对接制,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定期推送人行重庆营管部。人行重庆营管部依托“长江渝融通”系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各区县政府)
  30﹒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1﹒支持旅行社等拓展业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支持基层工会按规定为会员职工办理200元/年以内(含)的市内非5A级景区通卡或收费公园门(年)票。(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
  32﹒创新文旅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旅游经营公司+景点+村镇户”融资模式,为中小微文旅企业和经营户提供授信支持。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对吸纳就业多、经营稳岗压力大的演出企业(主要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等)和旅行社两类市场主体,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让利,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文化旅游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33﹒优化文旅企业普惠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设立文旅金融服务中心,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打造文旅企业金融服务直通车。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文旅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等所在的中小微文旅企业和村镇经营户,加大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
  34﹒支持酒店行业发展。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确需在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之外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安排在会议定点场所举行,促进酒店行业恢复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
  35﹒实施文旅企业贷款贴息。2022年,市区两级联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6﹒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的宽带专线费优惠。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重庆公司、中国移动重庆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市分公司)
  37﹒经营困难旅行社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
  38﹒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
  39﹒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0﹒暂停预缴铁路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1﹒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2﹒延续实施车辆购置补贴。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在落实中央补贴基础上,继续给予市级配套补贴,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43﹒支持交通物流体系建设。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按政策落实市级和区县财政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44﹒纾解新能源公共交通困难。市区两级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45﹒加强道路水路运输业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对港航企业推出1—3年流动资金低息贷款服务产品,探索开展港口经营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主管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清单。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6﹒暂停预缴航空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47﹒支持航空运输业疫情防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要求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民航重庆监管局,各有关区县政府)
  48﹒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民航重庆监管局)
  49﹒加强航空运输业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交通局、民航重庆监管局)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50﹒实施“四个精准”防控措施。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市级疫情防控要求精准防控,支持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常合理需求,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在服务业场所发生疫情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
  51﹒落实“八个不得”防控要求。严格落实“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防疫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突破政策要求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按程序报请同意后实施。市区两级要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
  52﹒完善服务业精准防控措施。按照国家层面“四个精准”和“八个不得”防控要求,各区县及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项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现行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八、保障措施
  53﹒加强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各区县要总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指导支持,确保各项政策在各区县落到实处。对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的政策,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要抓紧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
  54﹒加大宣传力度。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纾困政策宣传工作专班,及时跟进解读各项政策,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各区县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各区县政府)
  55﹒优化办理流程。对需要申报的相关政策,要开辟“绿色通道”,畅通企业线上咨询办理渠道,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确保政策精准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
  56﹒强化政策调度。按照国家层面调度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要对标建立服务业纾困政策调度机制,完善工作台账,按月梳理总结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每月2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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