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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3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2-7
实施时间: 2004-12-7
失效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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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rar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17
实施时间: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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