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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温州市等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3-21
实施时间: 2022-3-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1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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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请示(温政〔2021〕45号、湖政〔2021〕40号、嘉政〔2021〕4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
  二、你们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培育新形势下开展国际合作新优势,为全省扩大利用外资总结有益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打造高质量外商投资集聚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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