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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科发基[2021]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杭州海关
发文时间: 2021-10-25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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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做好“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或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2000〕1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规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公布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核定程序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本院所职责、章程等材料。省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市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对于无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名单,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核定名单,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税务局。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三、事项变更
  (一)以上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发生撤销、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科研机构应及时向同级科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并将审核结果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报送科技部。
  (二)科研机构要如实填报、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对其核定,并将有关撤销、调整决定及时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相关部门,报送科技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浙科发基〔2021〕40号省科技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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