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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18
实施时间: 2022-5-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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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  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免) 税管理水平,国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按规定备案  的有关单证(备案单证指按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由  出口企业留存备查的相关单证,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推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除出口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类 别为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 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 (详见附件1) ,将出口货物备 案单证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
  二、自愿申请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后15 日内,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同时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2) 电子文档, 注明备案单证 存储设备与存放路径,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归集出口货 物备案单证,确保每笔业务下的备案单证由合法渠道取得,能真 实反映出口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四、试点企业制作、留存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应符 合以下要求:
  (一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采用JPG或PDF格式,并 确保图像清晰可辨,内容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二 )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年度 →所属期 →序号”层级结构,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年度 → 所属期 →批次 →关联号”层级结构,在存储设备中逐级建立文件 夹, 分别存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要定期备份、妥善保管, 不得篡改或擅自删除。保存期限5年。
  (四 )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核查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时,出口 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或 提供电子文档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试点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和保管电子化备案单证的,按现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doc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8日

相关附件:
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doc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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