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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会协[2022]2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4-24
实施时间: 2022-4-24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2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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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行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我会修订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4日

  附 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信息监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建立审计报告数据单一来源制度,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依法规范执业,提升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开发并使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业务报备),属于行业自律规范管理。
  第三条 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业务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业务报备系统使用的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经由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特定标记,包括防伪二维码和防伪验证码。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是业务报备的法律责任主体,对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业务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告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业务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正常工作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信息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配合省注协做好业务报备系统数据的修改、作废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告报备管理。
  第二章 业务报备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业务,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第九条  业务报备系统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并生成防伪二维码和防伪验证码。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防伪二维码的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第十一条  系统未自动审核生成防伪码和二维码的异常业务报告,需要提交至所属注协进行人工审核。需人工审核的业务报告,事务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人工审核报备申请表(附2);
  (二)业务约定书;
  (三)客户相关业务报表;
  (四)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可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业务报备”系统在线申请“外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临时账号,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通过取得临时账号后,登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
  第十五条  外省会计师事务所临时账号有效期为30日,有效期届满,临时账号暂停使用。如需再次使用,可在线申请激活账号。
  第十六条  省注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七条  省注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核实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真伪以及查询鉴证报告部分基础信息。
  第三章? 业务报备数据的修改与作废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在报备信息上报后72小时内可自行修改2次;超过72小时且不满3个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所属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附1),说明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及具体修改数据的证明材料,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5日内再次提交上报,逾期该份报告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业务报备信息不予撤销。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业务报告三个月内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报告作废申请表》(附3)及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工作底稿,经所属注协审核后,业务报告可以作废。对于业务报备系统内作废的业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已出具报告的后果。
  系统内作废报告文号不可重复使用。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条  省注协对业务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对系统内有关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书面提醒、约谈、暂停使用业务报备防伪系统等行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提醒:
  (一)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二)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三)出具二次审计数量异常的;
  (四)申请修改数据应提交未提交超过5次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业务报备系统使用权限:
  (一)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二)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备二维码和防伪验证码的;
  (三)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自行终止的;
  (六)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七)其他应当暂停使用业务报备防伪系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以及申请变更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等不正当手段逃避日常监管、涉嫌压价竞争、被投诉举报、二次审计等异常情形的,省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列为当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7日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豫会协【2014】74号)同时废止。
  附:
  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人工审核申请表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报告作废申请表

相关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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