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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函[2022]12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4-25
实施时间: 2022-4-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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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减免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认可。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园区等非国有物业租赁主体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市县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现行缴存比例3个百分点,调低比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责任单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减免。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四、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五、实施援企稳岗支持。当年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具体办法依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银行结合实际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经营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能延尽延原则,视情通过贷款展期、续贷(含还本续贷)以及调整还款周期、还款方式(含只还息不还本)、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原则判断风险,不单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类别。(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综合费率力争降至1%(含)以下。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八、全力提振消费需求。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稳定旅游消费市场。再安排5000万元资金,引导企业配套让利发放消费券(原则上有效期2022年2季度),用于省内餐饮娱乐、家装家居、食品饮料、景区景点、旅游酒店等领域重点企业联合推出促销活动,依托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扩大消费场景优惠券发放面,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组织购销对接活动,重点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和范围,切实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九、支持企业用工。大力开展企业急需紧缺用工专场招聘活动,按需扩大招聘活动规模和增加招聘场次,帮助企业招聘与岗位相匹配的人才。鼓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吸纳本省农民工就业,按规定享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工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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