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2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1-30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3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人民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现将我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
  2021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4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制造业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执行过渡优惠政 内地税字[2010] 2010/4/20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 宁高企协办[202 2023/3/3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 鄂政办发[2021] 2021/4/9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 国科发财字[200 2007/5/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京科发[2013]63 2013/2/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制造业智能化 川办发[2024]43 2024/10/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 内政发[2022]6号 2022/2/18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 2013/3/29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新技术 2015/3/9
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16号 202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