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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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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9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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