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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会协[2022]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4-22
实施时间: 2022-4-2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6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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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队伍,不断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省注协修订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已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2日

  附 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满足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推荐,参加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组织各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监管工作、检查经验丰富的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市注协”)工作人员,经省注协批准,也可担任省注协特聘执业质量检查人员。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规定检查人员的入库条件,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定期组织对检查人员库内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人员库及检查人员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库记载检查人员的有关信息。其中,检查人员分为特聘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特聘检查人员包括地市注协秘书长及监管工作人员;兼职检查人员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检查人员在首次参加检查时纳入检查人员库。
  第五条? 兼职检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5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四)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同等条件下,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可以优先被选聘为兼职检查人员。
  第六条  兼职检查人员入库三年内至少参加两次检查,之后每五年至少参加两次检查。
  第七条  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向检查人员库中兼职检查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选聘通知。如兼职检查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检查工作需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协优先推荐行业领军人才和其他符合兼职检查人员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参加。
  第八条  省注协根据当年检查工作需要向地市注协发出选聘通知,特聘检查人员自愿报名参加检查。地市注协派员参加检查情况将在地市注协年度评比中体现。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地市注协应当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期间,不应随意更换检查人员。
  第十条  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工作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由省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省注协将予以解聘并出库,同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一)未持续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二)在入库以后参加检查的次数未满足第六条的规定;
  (三)违反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相关廉政、保密、回避等规定的;
  (四)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特聘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业务岗位视为自动出库。
  第十二条  省注协每年按照检查需求及对检查人员的考核评定,对检查人员库进行更新和调整,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备。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将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以省注协检查人员的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省注协的监督和指导,不代表所在事务所。检查组长由省注协指定,是检查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检查组长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监督现场检查工作;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其检查工作;
  (二)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四)根据检查证据、事务所沟通意见的情况起草检查报告;
  (五)必要时可以向省注协建议,如将涉嫌严重违规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六)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认定及惩戒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按照省注协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严谨、细致、负责地开展现场检查,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检查底稿的整理,提交检查中获取的所有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认定及惩戒处理工作;
  (三)发现检查组长或者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向省注协直接报告;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组的工作安排,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实施下列工作: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 就其关注的检查问题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约谈,可根据检查需要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的检查资料;
  (三)必要时可向检查组长建议,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二)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如实反映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省注协请假,不能擅自离开检查岗位;
  (三)对检查中了解到商业秘密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四章 检查组及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对检查组及检查组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报告全面、客观、透彻的反映被检查事务所的主要问题;
  (二)检查结论恰当、准确;
  (三)检查证据充分、适当;
  (四)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恰当、合理;
  (五)报告重点突出,语言简洁流畅。
  第十九条  检查组长对检查组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质量;
  (三)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四)团队合作情况及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第二十条  省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组和优秀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组及检查成员的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长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检查3次以上的检查人员授予“资深检查人员”荣誉称号,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先吸收其加入协会的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荐检查人员,并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不应因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检查工作而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15日发布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聘检查人员管理办法》(豫会协〔2010〕15号)同时废止。
  附表1: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组及组长考核表
  附表2: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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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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