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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3-2
实施时间: 2020-3-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11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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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税收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税收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严格按照145号文执行。具体如下: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调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如有调整再另行通知。
  三、企业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纳入税收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未纳入各类政府部门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申报流程
  (一)申报审核程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我省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市县发展改革委(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下同)申报,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审核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负责审核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负责审核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消费处负责审核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负责审核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负责审核食盐生产企业;经济运行局负责审核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金信用处负责汇总各专业口审核确定的名单,开展信用核查,并将名单函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抄送相关市县发展改革委和省国资委。
  (三)申报材料要求。省国资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认真组织申报企业填写《海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汇总报本市县政府同意后(省国资委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周三中午12:00前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电子版发送至hnsxybgs@,每周限报一次。
  (四)审核结果反馈。进入税收名单的企业,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相关企业。为加强事中监管,通过省国资委报送的进入税收名单企业同步抄送公司注册地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名单管理
  (一)建立分级审核机制。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省国资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把好第一道关,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司(局)沟通,科学合理确定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
  (二)建立事前承诺机制。省国资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申报企业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监督监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承诺内容统一在“信用中国(海南)”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建立失信核查机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对申报企业信用状况“逢报必查”,禁止严重失信企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四)建立事中监管机制。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了解本辖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含省国资委申报且在当地注册的企业),共同做好事中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履行信用承诺。
  (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省国资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对各自负责审核领域开展摸底调查,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已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加强同本级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主动服务企业,推动其尽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如在事中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由省发展改革委将有关企业调整出税收名单,省税务局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建立事后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海南)”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八)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口厅局。
  六、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区分落实8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的税收名单和落实财金〔2020〕5号文信贷资金保障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简称再贷款名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认真筛选、核实企业名单,确保应报尽报。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名单审核管理,涉及企业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财金〔2020〕331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表述,以本通知为准。
  (四)企业可同时申报再贷款名单和税收名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
  1.海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信用承诺书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相关附件:
1.海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xls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信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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