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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23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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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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