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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购[2022]3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4-11
实施时间: 2022-4-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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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进行再落实、再部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提升电子交易水平
  严格按照“对标一流、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建设思路,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做好工笔画,全面建成的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现采购业务事项“一网通办”,登记、征集事项“网上办、一次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迭代升级,新增和完善采购寻源、移动端应用、客户端投标、远程演示、电子合同、信息订阅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推进呼包鄂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试点。
  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做法
  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拆除门槛、放开准入,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部控制清单,清理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规定做法,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市场公平、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促进公平竞争。自治区已印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严厉打击恶意串通行为。
  三、不断优化电子卖场功能
  在电子卖场原有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品目征集范围,引入电子反拍,拓展带量采购交易方式。规范电子卖场标准商品参数和上架管理;调整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机制及成交原则,规范互联网电商接入接口管理。完善价格监测机制,深度应用采购网上的“主题馆”,探索建设“行业馆”,积极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应用,建立健全电子卖场纠纷化解处理规则,实现供应商常态化入驻,规范交易过程,促进公平竞争,提升采购透明度。
  四、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自治区将继续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合同融资子系统,大力推进合同融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金融机构入驻实施常态化管理,持续推进优化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以兼容各类主流保函产品为基本要求,实现供应商在线开函;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投标保函,探索实施履约保函,全面支撑政府采购各业务环节用函需求,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能力
  不断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技术支撑和方法运用,全面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数字化监督预警机制,聚焦业务环节设置风险预警点,对业务违规数据实行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实现由“人管”向“数控”的根本转变。全面启用政府采购诚信评价子系统开展信用互评。积极推行诚信应用,综合监管、指令监管,在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积累数据、运用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提升监管部门自身治理水平。
  六、确保权利救济通道畅通
  全面贯彻法治财政要求,依法依规规范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
  决,成立全国首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有序推进建章立制、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扎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工作,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建设全区统一政府采购“一站式”纠纷服务平台,推进投诉网上受理,线上完成审查、质证、裁决、公示、归档;创新调解机制,规范审理程序,统一裁决标准,让更多的供应商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确保维护救济通道畅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标上述工作要求,梳理工作进展、查找工作短板、列出任务清单。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突出方案的可操作性,确保工作有抓手、能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把上述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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