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4月份部分地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19
实施时间: 2022-4-1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1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我省漯河市、商丘市,周口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其2022年4月份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地市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4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4月27日。
  二、上述地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上述地市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上述地市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4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5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税收政 2022/3/31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行业有关工 川评协[2020]5号 2020/2/10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纳税人可 2020/2/3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三期] 2020/6/24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关于落 冀财税[2020]6号 2020/2/12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2020/2/2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 2020/2/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 粤府办[2022]13 2022/4/28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20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