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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医保发[2020]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31
实施时间: 2021-1-31
失效时间: 2026-1-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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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缴费基准值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产生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准值。因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执行时间段已确定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准值执行时间段的统一,2021年度的缴费基准值执行时间段确定为2021年7月至12月,从2022年开始的缴费基准值执行时间段统一确定为自然年度,即为当年度1月1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
  二、统一缴费工资基数口径
  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统一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单位以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缴费。
  一个自然年度内,单位每月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单位同一人缴费工资基数唯一。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是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二是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长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三是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入缴费工资基数;次年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四是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五是变动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以到新单位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可由新单位选择沿用原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四、统一规范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统筹区的同一单位的同一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标准唯一(年度中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除外)。
  具体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标准由各市州在市级统筹文件中明确。依政策规定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不予划入。
  五、统一异动人员缴费
  按年度固定金额一年一次性缴费的款项,中途因故停保不予退还剩余月份的医保费。
  六、统一缴费期限
  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均不随缴费基准值的改变而多退少补。
  大病医疗互助费可选择按月缴纳,也可选择按年缴纳,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按年缴纳的,原则上于每年1月一次性征收,年内新增的人员应当在异动当月一次性补收。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伤残军人险等按年缴纳的附属险种,于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可多退少补。
  七、统一医保补贴申请
  1. 由财政代缴的单位或参保人医保缴费的处理。医疗保险原由财政代缴的单位或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参保单位后,由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方式。税务部门按照各统筹区统一费率征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费,对于享受财政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享受财政补贴人员),由享受对象按相关规定向职能部门申领。
  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资助。年度财政补助由财政部门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基金账户。个人缴费资助,由相关职能部门缴入基金账户。
  八、统一政策制定权限
  各地不得自行制定与上述规定不相符的参保缴费政策,原地方性政策原则上于202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请于2021年6月以前上报省级部门综合研判同意后方可设置过渡期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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