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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金监发[2021]10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29
实施时间: 2021-12-2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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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岳阳、郴州三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方案》(湘发〔2021〕4号)、《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1〕11号)、《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有序设立两类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注重质量、优中选优原则,支持大型国企或头部企业等优质市场主体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两类机构。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开辟绿色通道,对股东资金实力雄厚、产业链条完整、经营主业突出且具有鲜明特色的拟发起主体,凡新设融资租赁公司或商业保理公司满足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基本条件的,由所在自贸片区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明确支持意见函后,实行一事一议。两类机构申请设立过程中,依次经辖区县市区金融办初审、市金融办复核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省市场监管局会商决定。有关申请材料申报审核程序按照我省两类机构监管政策执行。
  二、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创新业务模式。坚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两类机构围绕客户需求,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坚持走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在推动自贸试验区产业转型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造特色融资租赁产业园区,重点支持三个自贸片区开展以高端装备、工程机械、运输船舶、民用飞机、公务机等为特色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扩大工程机械出口,支持进口租赁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高端装备,促进融资租赁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境内外租赁资产交易;支持国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单机子公司;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基于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商业保理服务。支持两类机构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支持保险机构创新融资租赁保险产品和服务,为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提供保险服务,扩大融资租赁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三、严格落实两类机构监管政策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对两类机构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政策引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两类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三个自贸片区所在地市、县金融办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担负起辖区内两类机构日常监管、风险防控和处置等工作职责。两类机构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接受服从监管;要通过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平台依法办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公示和保理登记;加强经营情况报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守风险底线,确保各项监管指标在合理区间运行;遵循服务实体经济、突出主业、稳健经营原则,加强建章立制、风险管理和团队建设,不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水平。
  四、不断优化两类机构发展营商环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三个自贸片区所在地市、县金融办加强纵向联动,加强与发改、工信、科技、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海关等部门横向联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不断优化两类机构发展环境。推动两类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两类机构业务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为两类机构展业提供司法保障。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新入驻自贸试验区为区内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两类机构,省、市按照设立当年跨境金融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按照跨境金融业务收入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以全省融资创新考评为依托,每年从两类机构中择优选择部分经营管理规范、业务富有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效果好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三个自贸片区所在地市、县和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新设机构奖励、风险补偿、办公用房补贴、机构高管个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等多种方式,扶持两类机构发展壮大。加大两类机构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支持高校、行业协会联合相关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研究,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产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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