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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全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22]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3-25
实施时间: 2022-3-25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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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健康发展” 做好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财会〔2022〕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为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全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加强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有序按时完成。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 、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的审核工作。
  (一)认真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加强备案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做好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注册账号的调整。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待财政部专项部署后再另行通知),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
  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 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推动全区全面实现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积极配合,具体实施,于2022年底前在本地区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管和工作指导。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一)认真督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完成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
  所辖地区成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相关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书面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数、专职从业人员数、年度业务收入额、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收入额、代理记账业务服务客户数等),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二是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主要特点;三是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四是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书面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朱觉凤、刘园
  联系电话:0771—5310695、5331603,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邮编:530021。
  电子邮箱:kjc@cz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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