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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4-1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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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房屋业主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帮助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
  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二、上述优惠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可选择在今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的房产税,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申报期前申报减免。
  (三)纳税人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和“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四)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及其他不在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内的纳税人,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2日

  关于《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服务业在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中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因受疫情等影响存在一些特殊困难,今年国家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政策,聚焦服务业纾困发展,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是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缴纳的固定税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屋业主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我省在落实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予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基础上,在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事项
  《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适用免税政策的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的范围和免租期的计算;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的有关规定,明确办理时限和享受方式;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依法享受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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