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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致全市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11
实施时间: 2022-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1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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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为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住经济基本盘,赋能市场主体发展。按照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为方便您及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请知晓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二、基本政策请了解
  1.小微企业
  (1)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1)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条件请对照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划分标准请参考
  1.企业划型标准请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2.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划分标准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五、办理流程请知悉
  您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为便于您更好的办理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六、特别事项请注意
  1.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他具体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通过智能咨询“税小夏”、税企互动平台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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