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22]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4-2
实施时间: 2022-4-2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4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文件要求,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做好2022年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各区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滨海新区、东丽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相关工作
  天津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做好日常备案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反映行业发展的合理诉求及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
  各区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积极配合财政部、市财政局完成本区电子证照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于2022年底前在本区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的制发与推广应用工作。通过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生成并发放加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电子印章的、全国统一标准及样式的电子证照。
  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我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
  各区财政局要根据备案情况,填报《代理记账年度备案数据汇总表》《**区代理记账机构名录》,并形成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汇总表、名录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报告、汇总表扫描版,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人:刘子宁
  联系电话:23205772
  QQ工作群:287641299
  电子邮箱:czjliuzining@tj.gov.cn
  2022年4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 沪财会[2016]37 2016/6/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代理记账行业业务办理系统的公告 2024/7/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 沪财会[2012]84 2012/12/1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代理 渝工商发[2014] 2016/8/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 沪财会[2020]25 2020/4/30
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8]8号 2018/3/14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 2023/3/31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 大财会[2018]32 2018/3/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 浙财会[2020]41 2020/11/3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 202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