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22]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3-12
实施时间: 2022-3-12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1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加快我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贸易结构,培育新动能,拓展新空间,实现外贸创新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新业态新模式占比持续提升,稳步做大外贸总体规模,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
  二、推进跨境电商成为外贸新增长点
  (三)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加快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对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创新企业的,按综合排名分等次给予支持。完善监管流程,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中国(昆明)、中国(德宏)、中国(红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目标任务落实,支持具备条件的州、市申报综试区,扩大综试区覆盖面。不断完善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功能,对认定为跨境电商创新园区的,按综合排名分等次给予支持。构建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鼓励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及时推广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德宏州、红河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链接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商新生态。搭建进口消费品展示交易直销平台,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商品线上卖场。吸引跨境电商企业、跨境供应链企业落户云南设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电商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发展丝路电商,探索建立跨境电商联盟。积极参与配合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谈判有关工作,促进我省跨境电商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成为外贸发展新力量
  (六)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深入推进我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支持州、市建设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培育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多渠道宣传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政策,鼓励更多主体参与试点,鼓励优秀企业和商户发挥“领头雁”作用,带动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放大对周边产业的带动效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市、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创新。加大创新力度,推动蔬菜、鲜花等特色商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推进实施通关一体化,扩大贸易额。扩大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范围。继续执行好海关简化申报、免征增值税等试点政策,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市、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发展
  (八)加快推进海外仓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租赁等方式加强与海外仓企业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重点布局南亚东南亚公共海外仓。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按仓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贴息支持和不超过300万元的仓储设备投入资金支持;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使用满1年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综合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结构化融资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投入海外仓建设。发挥商务代表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建设指导、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等服务。探索“保税仓+边境仓+海外仓”联动机制。支持国际货运班列公司、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等在国际物流重要节点区域设立海外仓。(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放型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用保险、物流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外贸流通企业向综服企业转型,增加平台企业数量和规模。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给予每个综服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落实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政策,优化服务,促进企业健康规范发展。支持综服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进一步落实完善海关“双罚”机制,在综服企业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由综服企业和其客户区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支持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轨道交通、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维修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综保区发展保税维修业务指引,支持综保区外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保税维修试点。推进航空保税维修取得突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放型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加强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利用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支持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推动贸易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加强离岸贸易企业服务,创新政策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企业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加快形成离岸贸易产业集聚区,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离岸贸易中心。(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贸易新业态融合发展。支持综保区、自贸试验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先行先试,促进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保税+文化创意、融资租赁、生物医药保税研发、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等新业态发展。加大与沿海发达省份合作,引进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经营能力的贸易新主体,利用我省区位和政策优势,对单月实现较大增量和增幅的外贸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动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放型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十三)创新发展边境贸易。贯彻落实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来源地政策,逐步扩大互市贸易规模。大力发展“互联网+边境贸易”新业态,加快推动边境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实现边民互市一站式服务。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有实力的加工企业落地边境地区,加快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制造业企业、流通企业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精准快速响应终端市场需求,拓展按需设计、定制生产等新模式。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外贸新业态大数据实验室。加快网络化、智能化、专业化、服务化发展,提升企业质量、技术、服务、品牌等核心竞争优势,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推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数字工具促进外贸全流程优化提升,整合碎片化订单,降低成本,拓展市场。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南博会数字化平台”、“一部手机云品荟”等建设,帮助企业利用可视化数据开展科学经营。大力发展数字展会、社交电商、产品众筹、大数据营销,开展线上推介、网络直播、供需对接、在线洽谈和线上成交,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支持外贸领域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外贸细分服务平台深耕垂直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行业性垂直平台和独立站,运用数字化手段和互联网工具开展海外精准营销和供需匹配。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贸易细分领域中的应用。(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七)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外贸新业态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引入“沙盒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业态创新提供安全空间。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对接,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财税政策。加大中央外经贸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对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发展。优化有关税收环境,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按照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贸易新主体落地,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化政银企合作,积极推广“信易贷”等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金融企业和综服企业,提供资金收付、保险、融资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便捷贸易支付结算管理。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允许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允许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提供有交易额证明材料或电子交易信息的,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有关资金收付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省州市协同,形成推动合力。各州市、有关部门、开放型园区要切实履职尽责,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大胆探索实践。(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开放型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培育。鼓励高校设置跨境电商有关专业、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纳入国际贸易课程体系,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运用激励措施更好留住人才、用好人才。鼓励创业青年积极投身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创业创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滇泰、滇老、滇越、滇缅等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周边国家沟通联络。探索跨境数据有序流动等方面的规则。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巨大市场机遇,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突出口岸防疫这个重点,扛牢压实口岸管理责任,坚决守住不出现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时刻关注疫情防控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防控政策,口岸防疫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一开了之”、“一关了之”。(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做好宣传培训推广。加强舆论引导,宣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效。加强对州市、园区和企业的指导和培训,通过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政策宣讲、专业讲座等,加大新业态新模式吸引力,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赣府厅发[2022] 2022/2/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 渝府办发[2022] 2022/3/1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 皖政办秘[2022] 2022/1/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 辽政办发[2022] 2022/3/1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 湘政办发[2022] 2022/4/29
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银发[2022]139号 2022/7/2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 冀政办发[2021]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