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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正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22]2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3-30
实施时间: 2022-3-30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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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正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我局对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但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你公司出具的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你公司及你公司注册会计师不得办理。
  二、同意发给你公司《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深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2003号]1份。有效期为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向我局进行业务报备。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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