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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3-28
实施时间: 2022-3-28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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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认真落实郑栅洁书记在全省改进工作作风 为民办实事 为企优环境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扎实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我会起草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征求意见,请组织研究并于4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会。
  联系人:张艳  电话:0551-68150379
  邮箱:ahzxjgb@
  附件: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8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及《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尚不构成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行业惩戒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谈话提醒,适用本办法。
  省注协对会员进行的执业风险提示、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在省注协登记(注册)的单位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谈话提醒为非惩戒性行业自律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紧盯会员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和监督,督促其纠正或预防违规行为。
  第四条  谈话提醒方式包括电话约谈、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
  第五条  电话约谈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会员。
  第六条  书面约谈以文件形式下发被约谈会员,必要时在行业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当面约谈的,省注协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会员。
  被约谈会员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省注协请假并说明理由,并预约约谈时间。
  省注协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被约谈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省注协可以在实施谈话提醒中利用正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九条  被约谈会员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或自查,并将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注协。必要时,省注协对整改或自查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条  省注协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共同实施谈话提醒。
  第十一条  被约谈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业惩戒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拒绝约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
  (三)约谈后拒绝整改或自查的;
  (四)同一问题一年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和不当执业倾向,省注协可以向行业发布有针对性的执业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被约谈会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并将涉及行业党员的有关信息与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实现共享。
  第十四条  省注协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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