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请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契税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10
实施时间: 2022-3-1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若您购买了新房,请您在签定购房合同以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依法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为方便您申报缴纳税款,全省税务机关提供了多元化缴税渠道,您可以到房产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不动产登记大厅或政务服务中心自行申报缴纳契税,也可以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通过手机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的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若您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缴纳契税事项,法律上应认定为民事代理行为,不能免除您本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为确保您的资金安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自行申报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 1999/6/3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部门征收契税 西地税发[2014] 2015/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 2009/8/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内政办字[2005] 2005/8/1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 京地税地[2004] 2004/12/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2000/7/1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 京建发[2021]96 2021/3/3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2016/2/2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 202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