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28
实施时间: 2022-3-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6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内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2年5月31日。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度企业 2018/4/20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2/3/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厦地税发[2011] 2011/1/2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发挥税务师事 豫国税发[2010] 2010/4/9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2/3/4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月份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有关 2019/2/1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厦地税发[2004] 2004/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 厦地税发[2012] 2012/1/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 沪国税所[2013] 2013/12/19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