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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29
实施时间: 2022-3-29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9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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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将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二、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三、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四、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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