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人社规[20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24
实施时间: 2022-2-10
失效时间: 2027-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0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精神,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含原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职工(雇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由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调整到60%。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长政发[2003]7号 2003/4/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 黑政发[2005]17 2005/5/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政发[2006]28 2006/1/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 粤财社[2016]17 2016/9/26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青海省 青人社厅发[202 2024/5/3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 冀人社字[2025] 2025/9/18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 2011/7/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企 渝劳社发[2009] 2009/2/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豫政[2014]84号 2014/2/21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 宁人社发[2015] 201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