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湖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22]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2-25
实施时间: 2022-2-25
法规类型: 湖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7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 责任追究范围。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
  资产损失按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含)〕。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八条 责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较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 追责处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3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以集体形式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承担集体责任,给予有关经营决策机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决策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所属子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上级或更高层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条领导责任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企业负责本企业一般、较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或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四条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终身追责。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在重大决策过程或执行中,违反《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十严禁”规定的通知》(湘国资〔2021〕268号)规定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二)超越职权、承受能力决策的;
  (三)开展脱实向虚、非主业投资或与自己主业无关的期货交易、不做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不充分投资的;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拆借资金和开展理财、炒股、融资性贸易的;
  (五)做虚账假账的;
  (六)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的;
  (七)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的;
  (八)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九)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中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十)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决策执行单位未及时报告的;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相关事项属于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属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要工作安排,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正常损失的,按“三个区分开来”可免责。
  第十七条 各市州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 厦国资综[2017] 2017/12/12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部令2004年 2005/1/1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 2022/11/9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 2017/7/1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 昆政办[2023]41 2023/9/1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 2017/8/18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 京财资产[2024] 2024/2/5
关于做好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 [94]财商字第45 1994/12/26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 国资发财评规[2 2021/2/2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京政发[2017]7号 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