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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21]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15
实施时间: 2021-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0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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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红十字会
  2.福州市红十字会
  3.福州市鼓楼区红十字会
  4.福州市长乐区红十字会
  5.闽侯县红十字会
  6.永泰县红十字会
  7.闽清县红十字会
  8.福清市红十字会
  9.漳州市红十字会
  10.漳州市芗城区红十字会
  11.漳州市龙文区红十字会
  12.诏安县红十字会
  13.南靖县红十字会
  14.云霄县红十字会
  15.福建省漳浦县红十字会
  16.漳州市龙海区红十字会
  17.漳州市长泰区红十字会
  18.莆田市红十字会
  19.福建省南平市红十字会
  20.武夷山市红十字会
  21.建瓯市红十字会
  22.宁德市红十字会
  23.福安市红十字会
  24.福鼎市红十字会
  25.霞浦县红十字会
  26.柘荣县红十字会
  27.寿宁县红十字会
  28.三明市红十字会
  29.三明市三元区红十字会
  30.三明市沙县区红十字会
  31.福建省宁化县红十字会
  32.尤溪县红十字会
  33.建宁县红十字会
  34.泰宁县红十字会
  35.将乐县红十字会
  36.清流县红十字会
  37.泉州市红十字会
  38.泉州市泉港区红十字会
  39.泉州市丰泽区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5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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